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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病假、事假”的工资规定

2011-12-07 06:24:05 来源:


北京市关于“病假、事假”的工资规定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

        每年的具体工资标准,应根据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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